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39款
1.事實發生日:111/07/26
2.違規情形:未於客戶投保前充分告知投資風險:1.對70歲要保人預先銷售後補錄音2.同
一業務員招攬之不同保戶於同一時間點繳交保費3.保戶有「漏簽充分瞭解並願意承擔本
商品之投資風險」欄位
3.罰鍰金額:新臺幣120萬元整
4.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依保險法167條之3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120萬元
整
5.預計改善措施:已就相關改善計畫落實執行
6.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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