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於民國111年03月23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由可分配盈餘中提撥股東現金股利新台幣663,786,310元,每股現金股利9.02036772元。二、茲訂民國111年08月03日為配息基準日,民國111年08月19日為現金股利發放日,並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松山區光復北路11巷35號B1,電話:(02)2768-6668),以匯款或掛號郵寄支票方式發放。三、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