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碩: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7-01 13:53
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7/01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751,086,554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1/07/01~111/08/31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6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30.00~6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68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本公司擬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提請核議。
說明: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本公司為激勵員工提昇員工向心力,擬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應公告並申
報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751,086,554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111年7月1日至111年8月31日
5.預定買回之數量:600,000股(佔發行總股數0.68%)
6.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30元至新台幣60元,當本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
執行買回股份;會計師或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詳如附件一。
7.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8.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68 %
9.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無
10.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
11.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不適用
三、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應出具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
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詳附件二。
四、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擬訂之「一一一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
法」,詳附件三。
五、本次庫藏股買回相關事項如經主管機關要求修正或有未盡事宜,授權董事長依規定辦理。
六、董事會之決議及執行情形將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決議:經全體出席董事同意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
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
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
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
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及符合
一定條件之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前項
所稱海內外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
公司。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之決定以其職等、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其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並兼顧認
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
量由董事會決議,不得授權董事長決定,並依據以下審核程序辦理:
一、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本公司董事
會決議;子公司經理人或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分之員工,亦須比照前述程序,經本公司
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第一款所述以外之本公司及子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
議。
各次轉讓作業之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另行核定。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
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本公司已發
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時,轉讓價格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後轉讓價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
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九條:一、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將視同棄權。
二、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及費用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68%,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
資產之1.06%,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
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意見,泰碩電子預計買回其普通股股份之價格區間尚屬合理,而買
回普通股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區間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等尚無重大不利之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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