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盛金:日盛金控代日盛嘉富證券國際有限公司公告讓與經紀業務相關事宜予富邦證券(香港)有限公司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6-28 17:34
第11款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營業讓與
2.事實發生日:111/6/28
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
名稱:
日盛嘉富證券國際有限公司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富邦證券(香港)有限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交易相對人:富邦證券(香港)有限公司
與公司之關係:關係企業
選定受讓之原因:減少營運虧損
對股東權益無重大影響。
7.併購目的:
本案為減少營運虧損,並保障客戶及員工權益,
擬以營業讓與方式將相關業務及固定資產讓與富邦證券(香港)有限公司。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預期成本費用降減,讓與後可使客戶享有更多元化之服務。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無重大影響
10.併購後續處理方式,包括支付併購對價之時間及方法等:
收受現金之對價,待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執行。
11.併購之對價種類及資金來源
收受現金對價
12.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不適用
13.本次交易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14.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名稱或證券承銷商公司名稱: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5.會計師或律師姓名:
黃建澤
16.會計師或律師開業證書字號:
金管會證字第4860號
17.獨立專家就本次併購換股比例、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意見書內容
(一、包含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際慣用之市價法
、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二、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
、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三、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
,應說明該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四、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
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
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
本案交易處理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規定,此次營業讓與之條件,
於會計師評估之公允價值區間內,交易條件未優於其他同類對象,
亦無損及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經營之安全。
18.預定完成日程:
待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執行
19.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二):
讓與日盛嘉富國際有限公司經紀業務、營業設備,交易價格為港幣五萬七千元。
20.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三):
富邦證券(香港)有限公司:為客戶提供證券經紀、投資建議、
研究報告或分析等服務。
日盛嘉富證券國際有限公司:為客戶提供證券經紀、投資建議、
研究報告或分析等服務。
21.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
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
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
不適用
22.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不適用
23.併購完成後之計畫(包含一、繼續經營公司業務之意願及計畫內容。二、是否發生
解散、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及生產,或其他任何影響
公司股東權益之重大事項):
營業讓與後將評估日盛嘉富證券國際有限公司作清盤或公司賣出之可行性,
並做相關規劃。
2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依營業讓與書約定。
25.其他與併購相關之重大事項:
無。
26.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
27.併購交易中涉及利害關係董事資訊(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稱暨其代表人姓名
、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或預計投資其他
參加併購公司之方式、持股比率、交易價格、是否參與併購公司之經營及其他投資條件
等情形)、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
張碩峰董事同為富邦證券(香港)有限公司之董事,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不得加入表決,已於表決時迴避。
28.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
29.營運模式變更說明(註四):
不適用
30.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註五):
不適用
31.資金來源(註五):
不適用
32.其他敘明事項(註六):
本案尚待主管機關核准。
註二、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三: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
註四:倘涉營運模式變更,請於欄位敘明包括營業範圍變更、產品線擴充/縮減、製程調整、產業
水平/垂直整合,或其他涉及營運架構調整事項。
註五:非屬私募資金用以併購案件者,得填寫不適用。
註六:若本案成就前,尚需經國內、外主管機關(如:投審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反壟斷局或其他單位)核准或許可者,應予敘明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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