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虹:股東會決議許可董事從事競業行為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6-28 13:11
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11/06/28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法人董事代表人-李文造
法人董事代表人-李耀中
法人董事代表人-李耀民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李文造:僑虹投資(股)董事、虹欣建設(股)法人董事代表人
李耀中:聯虹投資(股)董事長、忠泰長虹開發(股)董事、新時代廣場實業(股)
法人董事代表人、虹頂開發(股)監察人
李耀民:聯虹建設(股)董事長、僑虹投資(股)董事、忠泰長虹開發(股)董事、
忠泰長虹建設(股)董事、虹欣建設(股)法人董事代表人、辰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11/06/28~114/06/27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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