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信銀行:陽信商業銀行104年度第五期次順位金融債券上櫃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2-28 13:57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9月11日金管銀合字第10400219660號函及證櫃債字第10400364422號函核准本行104年度第五期次順位金融債券發行,計新臺幣貳億元整,訂於104年12月31日起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發行要點如下:
一、債券名稱: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104年度第5期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金融債券(以下簡稱「本債券」)。
二、發行總額:本債券發行總額為新臺幣2億元整。
三、票面金額:本債券每張面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整,均依面額十足發行。
四、發行期限:本債券發行日為104年12月31日,發行期限為無到期日。
五、票面利率:固定利率年利率4.50%。
六、銷售對象:本債券僅限銷售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
七、提前贖回條款:本債券發行屆滿7年後,若計算贖回後本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最低比率要求,經主管機關同意者,本行得辦理贖回;並於預定贖回日前30日公告,按面額加計應付利息,全數贖回。
八、計付息方式:
(一)本息償還方法:利息自發行日起每一年計付息一次。
(二)本債券之利息金額以本行計算金額為準。
(三)本債券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金、利息者,不另計付利息。
(四)本債券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地銀行停止營業日時,則於停止營業日之次營業日給付本金或利息,亦不另計付利息。
九、計付息條件:
(一)本行上年度無盈餘且未發放普通股股息(含現金及股票股息)時,不得支付利息;但累積未分配盈餘扣除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後之餘額大於支付利息,且其支付未變更原定利息計付約定條件者,不在此限。因前事由而不予支付之利息不得累積或遞延。
(二)倘本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未達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比率前,應遞延償還本息,所遞延之利息不得再加計利息。
十、債券持有人與本行間權利義務關係:
(一)本債券採無實體發行,並洽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登錄。
(二)本債券非存款,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
(三)本債券債權(含本金及利息)之受償順位僅優於本行股東之剩餘財產分派權,次於第二類資本工具之持有人、存款人及其他一般債權人。惟本行發生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時,本債券持有人之清償順位與本行普通股股東相同。
(四)本債券得自由買賣、轉讓及提供擔保,但不得充當本行辦理擔保授信之擔保品。
(五)本債券辦理繼承、贈與、還本付息及其他帳簿劃撥等相關作業,悉依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六)除本行進行清算、破產、重整外,債券之持有人或債權人不得要求提前償還;本行如進行清算或破產時,自清算程式開始日或宣告破產之日起,債券停止計息,且本息視為已到期。本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應放棄行使抵銷權。
十一、還本付息機構:本債券由本行辦理還本付息事宜,並以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債券持有人名冊資料辦理本息款項劃撥作業,並依法代為扣繳所得稅、中央健康保險局補充保險費。
十二、信用評等機構及評等等級:本債券發行時,本行之信用評等為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104年7月7日):長短期信用評等分別為「twBBB+」與「twA-2」,評等展望「穩定」;本債券不另委託信用評等機構進行信用評等,投資人應注意本債券風險。
十三、本債券本金及利息,自付款日起,本金逾15年、利息逾5年而未兌領者,本行將不再兌付。
十四、通知方式:有關本債券應通知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之事項,於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
十五、定義:
(一)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本發行要點第七項及第九項所稱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係指本行依銀行法第四十四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規定,以本行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最近年度或半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並於每年三月底及八月底前經會計師複核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為準。
(二)盈餘:本辦法所稱「盈餘」,係指經本行股東會承認最近年度之綜合損益表所載之本期淨利為準。
本發行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及本行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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