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名:補充公告本公司於110年8月11董事會通過買回本公司股份事宜(修訂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4-29 17:51
第53款
1.事實發生日:111/04/29
2.公司名稱:翔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11年3月之「庫藏股疑義問答彙整版」
,修訂本公司「第六次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條文。
6.因應措施:修訂前後之條文內容如下
原修訂前: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
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
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
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
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
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股份轉讓之對象,係於員工認股基準日仍在職(含直接或間接持有同
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之正式員工,得
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
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由管理單位考量員工身分(本國人或外國人身分)、職
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
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呈
送董事長同意後施行。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者則視為棄權,認購
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報奉董事長核定後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
、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
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
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
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
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修訂後: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
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
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
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
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
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股份轉讓之對象,係於員工認股基準日仍在職(含直接或間接持有同
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之正式員工,得
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
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由管理單位考量員工身分(本國人或外國人身分)、職
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
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實際
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惟認股人名單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
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送董事會決議,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審
計委員會審議後呈送董事會決議。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者則視為
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會決議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
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
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
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
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
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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