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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4/04/13
2.公司名稱: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
有關由美國法院觀護人啟動友達未執行有效之反托拉斯法遵循計劃之程序,友達於
2015年4月13日於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傳喚到庭。
8.因應措施:
友達相信公司已遵行法院所訂定之判決條件,包括執行有效之反托拉斯遵行計劃,
並且不認為有額外罰金之基礎。友達之反托拉斯遵循計劃內容包括頒布高規格之反
托拉斯文件、聘請前任台灣公平交易會委員擔任公司之最高反托拉斯法遵循主管、
以及不斷重複對千名以上員工進行法規教育訓練等等。以上法規遵循計劃均由外部
專業律師團隊協助執行並將視必要持續加強。友達將繼續執行反托拉斯遵循計劃,
並將與相關單位討論並處理任何觀護人所提出之議題。此事件對公司目前營運並無
重大影響。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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