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善導寺徵收補償金 國產署敗訴定讞
鉅亨網新聞中心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三十三年前將國有房地捐給善導寺,但有部分土地在三年前被台北市政府徵收做為道路使用,同時發給善導寺326萬的徵收補償金。財政部認為補償金應歸還國有提告求償。最高法院認為,善導寺是土地所有權人,今天將上訴駁回,判決善導寺不用返還徵收補償金定讞。
(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民國101年間,因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道路的規劃,向善導寺徵收西北側道路的部分土地,事後發給善導寺326萬徵收補償金。財政部因此對善導寺提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訴訟案,主張行政院基於信仰宗教的自由,民國71年將中正東路一段的土地及房屋贈與善導寺,並依國有財產捐贈寺廟教堂辦法,規定善導寺不得買賣、交換或贈與將所有權轉移,徵收補償金應返還國庫。
善導寺主張,土地是遭公用徵收,並沒有以買賣、交換或贈與等方式將土地所有權移轉。歷審都認定,財政部將國有地贈與給善導寺後,所有權就移轉給善導寺,善導寺沒有違反當初契約規定,做移轉、交換或抵押,且領取徵收補償是以所有權人身分,並無不妥,判決財政部敗訴,善導寺不須返還補償金,全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圖片取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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