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椿:公告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增資新股發放暨上市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一、本公司於民國103年05月06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09月17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37212號函核准發行,並奉經濟部104年04月02日經授商字第10401046480號函核准變更登記在案。
二、本次增資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后:
(一)原已發行之股份:普通股163,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計新台幣(以下同)1,630,000,000元。
(二)本次增資發行新股:限制員工權利普通股471,380股,每股面額10元,計4,713,800元。
(三)增資後普通股股數:普通股163,471,380股,每股面額10元,計1,634,713,800元。
(四)增資新股權利義務:本規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一經發行後,除依本規定交付信託保管及依本規定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外,其他權利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五)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於解除權利限制前,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可參與配股、配息與現金增資認股。
3.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無權於本公司股東會提案、發言、表決及執行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
4.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本公司指定之機構辦理信託保管,且於解除權利限制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信託機構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5.自本公司股票依法暫停過戶期間、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解除限制之股份仍未享有表決權、配(認)股及配息之權利。
三、本次增資新股預訂於104年04月24日上市並採無實體方式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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