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款公司代號:4923公司名稱:力士發言日期:2022/03/23發言時間:15:45:08發言人:鍾秉家1.事實發生日:111/03/232.公司名稱: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公司營運所需,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營業地址變更6.因應措施:授權董事長辦理變更登記相關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法向主管機關辦理遷址變更登記事宜變更前地址:新北市五股區中興路一段10號9樓之1變更後地址: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555號24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