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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4/12/24
2.公司名稱:湧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
依湧德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8.因應措施:
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湧德一」,代碼:36891)
,依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點規定(一)本轉換公司債發行後屆滿
一個月之翌日(民國102年12月30日)起至到期日前四十日(民國105年10月20日)止
,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新臺幣參仟萬元(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
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
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
不得為本辦法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
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
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且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二)若債
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
務代理機構者(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本公司得按當時之
轉換價格,以債券收回基準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
本公司普通股,考量湧德電子普通股市價若低於債券面額價格時,如強制轉換將
使未辦理贖回之債券持有人權益受損,故本公司將改依債券面額以匯款方式交付
債權人,取代原強制轉換作業。 依「湧德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訂定債券收回相關事項如下:
一、債券停止過戶期間:105年1月13日至105年1月17日
二、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收回期間:105年1月20日至105年2月18日
三、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05年2月18日
四、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05年2月19日
五、債券收回價款及發放日期: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並統一於105年2月25日
以匯款或郵寄支票方式支付予各申請人,匯費(郵資)自收回價金中直接扣除。
六、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
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地下一樓,電話:(02)2504-8125。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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