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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強茂:公告本公司公開收購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公開收購條件已成就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3-02 14:59


第38款


公司代號:2481


公司名稱:強茂

發言日期:2022/03/02

發言時間:14:59:22

發言人:沈盈秀

1.事實發生日:111/03/02

2.發生緣由:

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號3257,

下稱「虹冠電公司」)普通股股份,應賣股數截至民國111年

03月02日14時26分總計為4,219,778股,已達最低收購數量

4,000,000股(約當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

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示民國110年12月17日最後異動之已發行

股份總數79,986,590股之5.00%)。據上,本次公開收購條件已

經成就,爰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

第2項第2款規定公告。

3.因應措施:

公開收購人將持續公開收購虹冠電公司之普通股至民國111年3月

17日下午3點30分止。提醒欲參與應賣虹冠電公司普通股之股東,

請持證券存摺與留存印鑑至原開戶證券商處,辦理應賣手續。如

有任何問題,請洽本次公開收購受委任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應賣諮詢專線:02-2389-2999或查詢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網址:http://www.kgieworld.com.tw/。

4.其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規定事項:

(1)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4項規定,

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後,公開收購人未於公開收購說明書記載之

支付收購對價時間完成支付者,應賣人得不經催告,逕行解約,

受委任機構並應於次一營業日,將應賣人交存之有價證券退還

原應賣人。但公開收購說明書載明較支付收購對價時間提早退

還原應賣人者,從其約定。

(2)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6項規定,

應賣人於公開收購人為本公告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撤

銷其應賣。

(3)應賣股數已超過最低收購數量,如無因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

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或出現其他轉讓之限制,使已應賣股份

視為自始未提出應賣,且無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停止公開

收購之情事,本次公開收購將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後第5個

營業日內(含第5個營業日)辦理應賣有價證券交割及收購對價

支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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