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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光通:本公司接獲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492號民事判決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1-21 20:31


第2款


公司代號:4903


公司名稱:聯光通

發言日期:2022/01/21

發言時間:20:31:54

發言人:陳文魁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上訴人]本公司、吳采靜、林智浩、張耀宇、李振輝、林俊儀、

張啟芳、王祈蓀

[被上訴人]展鼎投資有限公司、佶泰投資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92號民事判決

4.事實發生日:111/01/2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展鼎投資有限公司及佶泰投資有限公司就本公司109年5月20日

由獨立董事林智浩所召集之股東臨時會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

效及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訟,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年度訴

字第 454號民事判決,該院認系爭股東會合法有效。該院以系

爭股東會召集理由不具必要性,判決撤銷系爭股東會決議及確

認本公司與吳采靜、林智浩、張耀宇、李振輝、林俊儀、張啟

芳及王祈蓀間,依系爭股東會決議成立之董事委任關係均不存

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並提起上訴。

6.處理過程:臺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 (1)被上訴人於原審備位之訴訴請撤銷系爭股東會決

議及 (2)本公司與上訴人間依系爭股東會決議成立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均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關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該院判決: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上訴駁回。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營運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及律師審慎評估後將具狀提起上訴。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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