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信: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110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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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10/10/26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0/07/21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0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應主管機關要求,修訂110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
第五條第一項。
(2)修訂前條文: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海內外子公司(係本公司直
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員工為限。認
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
、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及其他因素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
,經總經理呈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決議。如認股人具董事或經理人身份者,須經
薪資報酬委員會決議通過。
第五條、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
十個營業日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
務報告每股淨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則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普
通股收盤價。實際每股認股價格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修訂後條文: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海內外子公司(係本公司直
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員工為限。認
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
、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及其他因素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
,經總經理呈董事長核定後,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
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員工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
報董事會決議。
第五條、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
十個營業日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
務報告每股淨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則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普
通股收盤價。實際每股認股價格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於符合上開條件訂定之。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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