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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上海商銀: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百一十年度第一期次順位金融債券新臺幣伍拾億元整,訂於110年10月25日起開始櫃檯買賣。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1-10-22 18:40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行」)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11月10日金管銀國字第1090229155號函核准發行金融債券,茲訂定發行要點如下: 一、債券名稱: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百一十年度第一期次順位金融債券(以下簡稱「本債券」)。 二、債權順位及投資風險: (一)本債券為次順位金融債券,本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位次於本行所有存款人及其他債權人(含一般債券之持有人),僅優於本行股東賸餘財產分配權。惟本行發生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時,債券持有人之清償順位與本行普通股股東相同。 (二)本債券為無擔保債券。 (三)本債券非銀行存款,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 三、債券信用評等:A+(twn)(惠譽台灣110.10.12)。 四、銷售對象:本債券限銷售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所定義之專業投資人。 五、發行總額及每張面額: (一)發行總額:新臺幣伍拾億元整,分為甲券及乙券2種。甲券發行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億伍仟萬元整;乙券發行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億伍仟萬元整。 (二)每張面額:每張面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整。 六、債券期間:甲券發行期間為 7年期,自民國110年10月25日發行,至民國117年10月25日到期; 乙券發行期間為10年期,自民國110年10月25日發行,至民國120年10月25日到期。 七、發行價格:依本債券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八、票面利率:甲券,票面利率為固定年利率0.60%; 乙券,票面利率為固定年利率0.72%。 九、還本付息方式: (一)本債券自發行日起每年依票面利率單利計息乙次,計息基礎依實際天數/實際天數計算,每年單利付息乙次。 (二)付息金額以每張債券面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以本行計算者為準。 (三)本債券為到期一次依面額償還本金。 (四)還本付息日如為還本付息機構所在地銀行業停止營業日時,則於停止營業日之次一營業日給付本息,不另計付利息。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息者,亦不另計付利息。 十、債券形式:本債券以不印製實體方式為之,並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以記名式發行。 十一、上櫃情形: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 十二、本債券兌領期限:本金自得兌領日起十五年內,利息自得兌領日起五年內為兌領期限,逾期均不再兌付。 十三、公告:有關本債券應通知本債券持有人之事項,得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或其他公告方式(包括本行網站)為之。 十四、其他規定: (一)本債權得自由轉讓及提供擔保。 (二)本債券除本行有清算、清理、破產、重整情形,另依法令規定辦理外,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不能中途解約、不能賣回本行且不得要求本行提前償付未到期之本息。本行如進行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自清算程序開始日或宣告破產之日起,債券停止計息,且本息視為已到期。債券持有人應放棄行使抵銷權。 (三)本行或本行之關係企業未提供保證、擔保品或其他安排,以增進本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位。 (四)本債券辦理轉讓、設定負擔、繼承、贈與及其他帳簿劃撥等相關作業,悉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辦理,相關費用由債券持有人自行負擔。 (五)本行於核付本債券利息時,依法代為扣繳所得稅及其他稅款、費用。 (六)本債券由本行總行營業部辦理還本付息事宜,並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本債券持有人名冊資料,辦理本息款項劃撥作業。 十五、本要點未盡事項,悉依「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主管機關相關法令、本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及本行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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