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銀陸續撤台 金管會射三箭當挽留誘因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 台北 2021-07-20 18:42
花旗銀行今 (2021) 年 4 月中旬宣布退出消金業務,外商銀行近年來陸續撤台議題再度引發熱議,為了留住外銀,金管會今 (20) 日宣布,修法放寬銀行兼營債券、證券承銷及自行買賣業務等三大規定,以營造有利的經營環境。
金管會此次修法主要有三大重點。一是放寬外國銀行分行提列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金額的 50%,計入外國銀行分行淨值,有利外國銀行在台子行達到風險控管標準。
二是開放證券商得與海外關係企業,買賣外國債券及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不再適用其限額以證券商淨值計算。考量現行銀行兼營債券自行買賣的部位限額,是以銀行核算基數為計算基礎,基於控管一致性,增訂銀行與海外關係企業進行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的交易限額亦以銀行核算基數計算。
金管會並規定與「單一」海外關係企業的買賣及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銀行核算基數 10%。與「所有」海外關係企業的買賣及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銀行核算基數 20%。
銀行局主秘童政彰表示,31 家國銀與 8 家外銀在台分行兼營證券業務,共 39 家金融機構證券商業務指撥營運資金合計約 400 億元,整體的核算基數約 3.7 兆元。
舉例來說,台銀兼營券商指撥營運資金 8 億元,核算基數是 3300 億元左右,但花旗銀行其券商指撥營運資金 15 億元、核算基數為 960 億元左右,花旗指撥券商資金需要比台銀多出一倍,未來法令放寬後,改成核算基數 10% 後,花旗銀行等外銀,可跟總行或香港、新加坡分行的交易額度擴大,交易對象大幅鬆綁後,可有效提升其經營績效。
三是放寬取得海外子行發行之公司債之限制。規定商業銀行不得投資於其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的公司債等有價證券。
目前共有 12 家國銀海外設有 20 家子行,未來可透過此機制放寬,滿足海外子行籌資需求,並擴大商品範圍滿足客戶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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