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第2期無擔保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金融債券核准上櫃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1-05-26 11:40
依據: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01月07日金管銀控字第1090235025號函。 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0年05月24日證櫃債字第11000053942號函。 公告事項: 一、債券名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第2期無擔保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金融債券(以下簡稱「本債券」)。 二、債券代碼:G110AU 三、債券簡稱:P10永豐銀2 四、櫃檯買賣開始日:中華民國110年05月28日 五、發行總額:本債券發行總額為新臺幣27.20億元整。 六、票面金額:本債券每張面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依面額十足發行。 七、發行期間:民國110年5月28日發行,無到期日。 八、票面利率:本債券票面利率為固定年利率1.70%。 九、發行價格:本債券於發行日按債券面額十足發行。 十、銷售對象:本債券僅限銷售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 十一、債券形式:本債券採無實體發行,並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 十二、計、付息方式: (一)本債券自發行日起於每年7月1日依票面利率採實際天數(act/act)單利計息、每年付息乙次。 (二)本債券付息金額以每張債券面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以本行計算為準。 (三)本債券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銀行停止營業日時,則於停止營業日之次一營業日給付本息,不另計付利息。如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息者,亦不另計延遲利息。 (四)本債券於給付債券利息時,本行將依法代為扣繳所得稅、中央健康保險署補充保險費。 十三、利息支付條件: (一)本行上年度無盈餘且未發放普通股股息(含現金及股票股息)時,不得支付利息。因前事由而不予支付之利息不得累積或遞延。 (二)倘屆付息日時本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未達「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法定資本適足比率前,本債券應遞延償還利息,本債券之應計利息應遞延至本行符合前述規定之下一付息日支付,所遞延之利息不得再加計利息。 十四、提前贖回或由市場買回條款: (一)本債券無到期日,亦無固定贖回日期;本行得於本債券發行屆滿5年2個月後,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須經主管機關事前核准前提下,得提前贖回或由市場買回本債券。 1.計算提前贖回後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仍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法定資本適足比率。 2.以同等或更高品質之資本工具替換原資本工具。 (二) 本行若欲行使提前贖回權,將於預定贖回日前30日公告,按面額加計應付利息,全數贖回,如與主管機關核准條件不同,則依主管機關核准條件為準。本行行使贖回權者,本債券於贖回日到期。 十五、還本付息機構:本債券由本行財務作業中心辦理還本付息事宜,並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債券持有人名冊資料辦理本息款項劃撥作業。 十六、本債券其餘相關發行條件,請詳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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