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唐: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13號案件宣判。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1-05-13 19:40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陳朝水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13號
4.事實發生日:110/05/1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臺灣高等法院今日宣判,依證券交易法申報公告財務報告不實規
定,定當事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00萬元,及
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
6.處理過程:
當事人將於收到本案判決書後,與律師研議後續處理方向及相關
事宜。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公司目前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不受該項判決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案歷審法院(一審、更審前高院及更一審法院)判決,皆認當事
人並無任何侵占、背信與非常規交易情事,該等部分已經無罪確
定。至於財報不實部分,法院係認為當事人係為公司利益因此觸
犯相關法令,然依照本公司當時所實施之會計制度應未影響財報
正確性,因而本公司對於更二審判決結果,極感遺憾,並尊重當
事人接獲判決書後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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