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豐:關於110/05/06媒體報導澄清說明(蘋果日報)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1-05-06 20:40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0/05/06
2.公司名稱: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蘋果日報
6.報導內容:南港告泰豐董座背信偽造文書
7.發生緣由:如主旨
8.因應措施:報導澄清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據報導「南港輪胎(2101)的董事代表趙國帥昨到台北
地檢署按鈴申告,怒控馬述健強行掌控董事會,竄改會議紀
錄,損害股東權益,涉及背信及偽造文書,泰豐也發出聲明
強調,相關指控實屬誣告,也將採取法律行動,同時更將針
對小股東刊登廣告內容提出洩密及背信告訴」。為免報導訊
息恐有未盡真實完足,認有澄清必要,以維護投資大眾之權
益。
二、經查110年4月26日本公司董事會審查股東提案,係經董事
會參酌法律顧問說明適法性分析,而依據相關法令(含經濟部
就股東提案所作函釋),除依各提案應迴避討論與表決之董事
外,由每一位董事逐案於審查表勾選【〔〕列入股東會議案、
〔〕列入股東會議案(與董事會對應提案併列為一案)、
〔〕不列入股東會議案】審查意見後,形成董事會決議;董事
會當場就「股東提案與董事會對應提案併列為一案」董事代表
趙國帥詢問法律顧問,其他公司有無相類做法(案例),經法
律顧問回答「有」,趙董事即無再作詢問或表示異議。詎料媒
體報導,趙國帥董事「昨到台北地檢署按鈴申告,怒控馬述健
強行掌控董事會,竄改會議紀錄,損害股東權益,涉及背信及
偽造文書」云云;揆諸事實,董事會當場逐案由法律顧問以投
影簡報說明適法性分析,及「若逕以股東提案列入股東會議案
有致生公司損害之虞,或遭撤銷決議或確認決議無效等疑慮;
對應併列入董事會提案可減少議案提股東會決議之瑕疵。」之
情形,可由董事會對應提案,並將併案之議案係完整呈現股東
提案(未刪改股東提案文字)暨董事會對應提案,向董事會說
明,以為董事審查提案時,勾選「〔〕列入股東會議案(與董
事會對應提案併列為一案)」之參酌;董事會再依據每案審查表
勾選情形,作成決議。趙國帥董事對於董事會議事經過,除與
南港輪胎公司相關提案,依法迴避討論表決外,就二件股東提
解任獨立董事案(備註:三件解任獨立董事提案之一,係由股
東南港輪胎公司提出)渠全程參與審查,對於主席宣布審查結果
之董事會決議,並無表示任何異議。嗣後竟昨是今非,以明知
為不實之情節羅織罪名,對本公司董事長按鈴申告背信及偽造
文書,渠恐已涉犯刑法第169條最重本刑七年之誣告罪;另相關
透過媒體渲染之不實言論,已造成本公司商業信用及董事長名譽
受損,對此,本公司及董事長將採取法律行動,追究南港輪胎
公司及趙國帥誣告、妨害商業信用及名譽之罪責,以正視聽。
三、媒體報導【「趙國帥指出,馬述健篡改股東所提「解任獨
立董事」3個提案,在後面加上「委請外部專業人士進行鑑識
會計專案,以明獨立董事並無提案股東指稱之解任事由」,竟
然把明顯矛盾的提案綁在一起。】,實則就股東提案,董事會
對應提案由股東併案討論決議,不但合法,實務上曾有上市公
司對於居心不良、有侵害公司權益之虞之股東提案、若直接僅
列入股東提案,恐造成公司重大損害(本公司甫於去年股東會
全面改選,試問有心人操弄三件解任獨立董事案,造成公司審
計委員會真空,對公司之健全、正常營運,將造成何等巨大之
衝擊與傷害),亦有由董事會提出併案之事例,且該等實例亦
曾經提案股東提請由法院加以檢驗,可謂業經法院認證並無違
法不當﹗再論,董事會審酌為維護公司之健全營運,於公司自
治範疇內,參酌法令函釋而決議對應股東提案,由董事會提案
併案提請股東會議決,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完全合法無虞。而
趙國帥董事所謂「竟然把明顯矛盾的提案綁在一起」,係渠一
偏之見,試問包括立法院審議法案條文,將本質屬性全然不同
之若干條文包裹式討論表決,有何不法嗎?相信趙董事於董事
會當場並無異議,應該是認知相同才是﹗?憾於110年4月26日
董事會經過九天後,趙國帥董事竟然甘冒遭究責之風險,亦傷
害本公司及投資大眾之權益,對本公司董事長進行誣告,本公
司誠感遺憾﹗
四、操弄三件解任獨立董事股東提案之有心人,實係以惡意曲
解、假藉本公司三位獨立董事於110年3月26日董事會,就依法
通過資金貸與美國子公司案(依照金管會證期局有關「公開發
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問答集」第37題辦理),
獨立董事未為反對意見,而借題發揮提解任案;惟如前述,審
查股東提案「若逕以股東提案列入股東會議案有致生公司損害
之虞,或遭撤銷決議或確認決議無效等疑慮;對應併列入董事
會提案可減少議案提股東會決議之瑕疵。」之情形,可由董事
會對應提案,並將之併案提股東會討論決議,屬於公司自治範
疇及經濟部函釋所認可者;故本公司董事會多數董事善盡職責
,以兼顧尊重股東提案,保護公司正常健全營運,而對應提出
併案之董事會決議,絕無涉偽造文書及背信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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