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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4/04/08
2.公司名稱:源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103年第3次現金增資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3年12月24日金管
證發字第1030051727號函申報生效。
二、本公司現金增資作業時程,原訂特定人繳款期限為104年3月20日,為因應特定人參
與本次現金增資作業未能於繳款期限內及時完成,擬將原股東認購不足股數洽特定人之
繳款期間延長至104年6月18日,現金增資發行條件、資金用途及認購價格均維持不變。
6.因應措施:
壹、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及確保原股東之權益,本公司擬訂相關補償方案如下:
一、本公司本次現金增資延後募集完成致原股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特訂定本補償方
案補償之。
二、適用對象: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特定人。
三、退款申請期間:自本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迄104年6月18日止。
四、申請方式: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前已繳納股款之原股東,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於申
請期間截止日(103年6月18日)前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檢附認股繳款書存查聯影
本並加蓋股東原留印鑑,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
綜合證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8號2樓;電話:(02)2747-8266)提出
一申請,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五、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一)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股東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
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款×【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年利
率(註)/365】
(二)申請延長繳款期間後,若仍未能募集資金完成,將退還原股東及特定人所繳納之股
款並加計利息,退款金額之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款×【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
數)×年利率(註)/365】
(三)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起以開立支票及掛號郵寄或匯款方式退回繳交之股款,
並給付自繳款日起至退款日應加計之利息。
註:年利率係依本補償方案公告日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牌告機動利率1.37%計
算之。
六、對於已繳款之原股東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董事長洽特定人悉數認
購。
貳、承諾書
源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民國103年12月9日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
新股2,000,000股,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70元,今因考量市場客觀環境變化致影
響本公司股價,為確保資金順利完成募集,經104年3月16日董事會決議延長募
資期間至104年6月18日,為保障員工與原股東或認股人權益,茲承諾若有員工
與原股東或認股人以書面舉證並合理說明權益受損部份,本人願負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承諾書人:源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陳立人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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