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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業務員若慫恿保戶帶病投保健康險 最重恐遭停止招攬一年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 台北 2021-03-16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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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鉅亨網資料照)

今 (2021) 年第六回生命表將上線,健康險 (即醫療險) 保費恐將大漲 10-30%,金管會今 (16) 日表示,保戶不可帶病或隱瞞病史投保健康險,另外業務員若是為了成交保單,慫恿保戶不實告知,業務員可能會被懲處 3 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保險業最重會被罰 1200 萬元。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投保健康險時,除了應審慎評估自身需求及經濟能力、注意投保商品的類型、疾病及醫療等名詞定義外,等待期間、除外責任及給付上限等重要約定事項也很重要,此外,應據實回答保險公司於要保書上的書面詢問,也就是健康告知事項,以避免投保後被發現告知不實,遭保險公司解除契約而衍生消費爭議。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保險契約是基於最大誠信原則,由要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訂定對價平衡的契約,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於投保時,依各要保書訂立的書面詢問善盡告知義務,如是否有「過去 5 年內曾患有高血壓、癌症等疾病」,或「近 2 個月有因受傷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等情形,讓保險公司知悉保戶的健康狀況,進而評估相對應的風險。

金管會說明,如果保戶的告知內容有隱匿、遺漏、或捏造不實說明,例如曾罹癌治療、重大傷病住院等,卻沒有告知,讓保險公司減少對承保風險的評估,依保險法第 64 條規定,保險公司在得知保戶不實告知的 1 個月內,或契約訂立 2 年內,可以解除契約。

被保險人帶病投保且未據實告知,就算保險契約訂立後超過 2 年,保險公司已經不可以解除契約,但是依保險法第 127 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仍可以不負給付保險金的理賠責任。

至於若是業務員為了成交保單,慫恿保戶不實告知、帶病投保,壽險公司會被開罰 60 萬元到 1200 萬元不等的罰鍰,違法的業務員部分,則可能會被懲處 3 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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