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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保險缺失 京城銀遭罰180萬元、新光產險挨罰60萬元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 台北 2021-03-09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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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保險缺失 京城銀遭罰180萬元、新光產險挨罰60萬元。(鉅亨網資料照)

京城銀行 (2809-TW) 及蔡姓保險代理人、新光產險違法保險相關法令,金管會今 (9) 日依法對京城銀行核處 2 項限期 1 個月改正、併處新台幣 180 萬元罰鍰;另外對蔡姓保代處以立即改正,新光產險則是核處 60 萬元罰鍰。

金管會表示,在辦理京城銀行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京城銀行及所合併消滅的府城財產保代公司,在辦理住宅火災保險業務時,未確實依其內部作業規範審核相關保險文件,以致有要保人前後年度簽名不一致、或與授信契約文件的簽名不一致情形,影響 28 位保戶、65 張保單。


且京城銀擅自為客戶更換投保的保險公司,使得保費增加,卻未事先說明及取得客戶同意,違規期間橫跨 2018 年至 2020 年,導致有 5 位客戶,在三年內被多收 3153 元,影響保戶權益,因此,依保險法第 167 條之 2 規定,核處限期 1 個月改正,併處 120 萬元罰鍰。

另外,京城銀未保存招攬相關文件副本,因此依法核處限期 1 個月改正,併處 60 萬元罰鍰。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京城銀行蔡姓保險代理人在執行住宅火災保險業務的簽署工作時,未確實審核要保書應由要保人簽章,卻於要保書簽署,依法核處立即改正。

至於新光產險部分,金管會表示,該公司在辦理住宅火災保險批改作業,批改申請書的要保人簽章欄位空白,且在核保過程未確實審閱要保人的簽章,或其他法令規定足以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的關證據或填報內容,因此依法核處罰鍰 60 萬元。

金管會呼籲,銀行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應落實遵循保險法相關規定,確保其內部作業規範及作業流程符合法規。銀行如依授信契約的授權,代理借款人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應依授信契約載列的保險約定並以該借款銀行名義為之,不得未經借款人同意逕自異動相關投保條件及範圍,以落實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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