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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本公司及本公司前任負責人、環安衛部部分申報同仁、子公司(昶緣興)
員工等5人
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偵字第1556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偵字第5227號
2.事實發生日:104/04/0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部份環工同仁連帶昶昕公司及前負責人,
疑因96年~101年3月間之環工文書登載不實,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等,
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由理律法律事務所進行相關法律訴訟程式。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財務業務
均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101年3月19日起由主管機關為深度稽查後,
即行嚴格規範與改善,后未再發生相關異常或疏失。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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