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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19款
1.事實發生日:104/04/01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斐樂股份有限公司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本公司持股100%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336701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30000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60000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90000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190000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斐樂公司向銀行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30000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9774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到期償還,解除保證責任
(2)日期:
自各銀行借款動撥日起一年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785637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767887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0.68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2.44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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