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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樂福併購頂好案 公平會附加4項負擔條件通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0-12-09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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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樂福便利購。(圖:家樂福提供)

連鎖量販業者家樂福集團今年 6 月宣布,將以 9700 萬歐元 (約新台幣 32 億元) 收購惠康公司 100% 股份,取得頂好和 Jasons 共 224 家超市分店,公平會今 (9) 日決議,附加 4 項負擔,不禁止結合,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

公平會表示,為審議家樂福併頂好案,除了函請多家綜合商品零售業者提供相關意見,並於 9 月間召開座談會,邀請家樂福及惠康進行報告,同時邀集專家學者、產業與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團體、上游供應商與相關公會,以及競爭業者,針對本結合案充分討論,廣納各界意見。


公平會指出,本案屬量販超市業者的水平結合,經審酌結合實施後,對相關市場的占有率、結構及集中度變化的狀況,及綜合考量水平結合申報案件的各項因素,尚不致對市場競爭產生實質減損效果。

公平會認為,兩家事業結合後,可擴大採購規模,降低商品成本,並整合銷售網絡及發展線上業務,提升物流配送效率,有助提供消費者更優惠價格及便捷服務,增進消費者利益。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家樂福的上游供應商統一集團 (1216-TW) 共計持有 40% 股份,因此,在商品供應的交易條件上,可能存在「無正當理由為差別待遇行為」的疑慮;結合後,家樂福與惠康議價能力提高,中小型供應商或因議價能力不足,而有退出通路的可能,且中小型供應商轉換通路業者尚須投入相當心力,也有可能減損產品多元性,影響消費者權益。

為消弭疑慮,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不利益,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附加 4 項負擔。其中,公平會要求,家樂福在 3 年內,應維持其目前針對平均月進貨金額低於 100 萬元的中小型供應商設置專案,且無正當理由或未予合理通知時,不得終止或將任何中小型供應商自名單中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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