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林: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募集及交付109年度第一次有擔保普通公司債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0-11-14 04:00
依據: 一、本公司民國109年9月30日董事會會議決議。 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民國109年11月13日證櫃債字第10900128031號函申報生效。 三、公司法第252條第1項之規定。 四、證券交易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 公告事項: 一、公司名稱: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債券名稱: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一○九度第一次有擔保普通公司債(以下稱「本公司債」)。 三、公司債總額及債券每張面額:本公司債發行總額為新臺幣壹拾參億元整,依發行條件之不同分為甲、乙二券,甲券發行金額為玖億伍仟萬元整、乙券發行金額為參億伍仟萬元整。每張票面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整。 四、公司債之利率及計付息方式:本公司債各券票面利率均為固定年利率0.85%;本公司債甲券自發行日起依票面利率,第一年及第二年單利計付息一次,第24個月(不含)起每三個月計付息一次,利息計算方式為依票面利率及實際持有本公司債面額,按實際持有天數,單利計、付息一次。本公司債乙券自發行日起依票面利率,每年單利計付息乙次。每壹佰萬元債券付息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本公司債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地銀行業停止營業日時,則於停止營業日之次一營業日給付本息,順延日數不另計付利息。如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息者,亦不另計付遲延利息。 五、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本公司債甲券自發行日起屆滿第24個月、第27個月、第30個月、第33個月、第36個月分別還本5%、5%、7.5%、7.5%、75%。本公司債乙券自發行日起屆滿三年到期一次還本。 六、贖回權:本公司得於本公司債發行屆滿三個月之日起行使本公司債之贖回權,每次贖回金額應以新臺幣壹佰萬元之倍數計算,債權人不得拒絕。本公司於贖回日前7個營業日之前得擇期公告行使贖回權,同時以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本公司債債權人,按債券面額加計實際持有期間之應付利息,贖回本公司債。 七、償還債款之籌集計劃及保管辦法:本次公司債存續期間之償債款項來源,將由營業收入、銀行借款或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工具籌資支應,並依還本付息代理契約之約定,於各還本付息日前交付還本付息代理機構,以備付本公司債之本息。為確保償債款項來源無虞,本次公司債存續期間所擬支應款項來源,除備供提撥標的之公司債支付本息外,所為運用標的將注意評估其風險及必要性。本公司將依規定持續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相關資訊之公開。 八、本公司債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劃:提前贖回一○八年度第一次有擔保普通公司債之本金及利息與償還金融機構借款。 九、前已募得公司債者其未償還之數額:截至民國109年9月30日止為新台幣1,375,998,345元整。 十、公司債發行價格:本公司債各券於發行日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十一、公司股份總額與已發行股份總數及其金額:截至民國109年9月30日止,額定股本總額為新臺幣15,000,000千元整,股份為1,500,000千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整;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9,775,892,450元整,股份為977,589,245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整 十二、公司總資產減去總負債後之餘額:截至民國109年9月30日止,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後之餘額為新臺幣11,610,489仟元。 十三、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及約定事項: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所簽訂之受託契約辦理相關事宜。 十四、代收款項之銀行名稱及地址:不適用。 十五、承銷機構名稱及約定事項:由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主辦承銷商,依所簽訂之承銷契約辦理相關事宜。 十六、有發行擔保者,其種類名稱:銀行保證。 十七、保證機構:本公司債委由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證,依簽訂之委任保證契約及履行公司債保證契約保證。 十八、代理還本付息機構:本公司債委託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還本付息事宜,並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資料,辦理本息款項劃撥作業,且由還本付息代理機構依法代為扣繳所得稅及製作扣繳憑單,並寄發本公司債債權人。 十九、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或現況:無。 二十、可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不適用。 二十一、附認股權者,其認購辦法:不適用。 二十二、公司債其它發行事項或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無。 二十三、本公司債訂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完成募集發行,債券並於發行當日交付。 二十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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