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富發: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除權、除息基準日、現金股利發放日及國內有擔保公司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0-08-14 16:40
一、本公司業經109年06月10日股東常會通過,以108年度可供分配盈餘新台幣 (以下同)13,197,204,096元中配發現金股利1,166,628,752元,以及股票 股利1,166,628,750元辦理轉增資發行新股共計116,662,875股,每股面額新 台幣10元整,前述盈餘轉增資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08月03 日申報生效在案。 二、茲依公司法第273條第2項之規定,將增資發行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公司名稱: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營事業: 一、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商業大樓及國民住宅之出租、出售業務。 二、有關室內裝潢之設計及施工業務。 三、有關建材、裝潢材料及建設機械之買賣及進出口業務。 四、房屋租售之介紹及地籍測量業務。 五、不動產買賣資訊顧問及徵信資料收集分析研判編印業務。 六、受政府工業主管單位委託辦理工業區之開發租售及管理(營造業除外 )。 七、游泳池、跑道、橋樑、機場、海港、捷運系統之設計業務(建築師業 務除外)。 八、土木工程設計規劃顧問業務。 九、百貨買賣及旅館、超級市場、立體停車場、天然風景區之經營。 十、經營餐廳之業務。 十一、企業管理、財務管理之分析診斷諮詢顧問(會計師業務除外)(證券 投資顧問業務除外)。 十二、電腦資訊諮詢顧問。 十三、H701020 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 十四、H701040 特定專業區開發業。 十五、H701050 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 十六、H701060 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 十七、H703010 廠房出租業。 十八、H703020 倉庫出租業。 十九、H703030 辦公大樓出租業。 二十、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三)原定股份總數、已發行股份數額及金額:本公司額定資本額為新台幣 20,000,000,000元整,分為2,00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本次增資前已發行股份1,166,628,752股,每股 面額新台幣10元,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1,666,287,520元整,均為記名 式普通股。 (四)本公司所在地:台北市中山區樂群二路267號10樓。 (五)董事人數及任期:本公司設董事七人(含獨立董事三人),任期三年,連 選得連任;另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 (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本公司章程訂立於民國69年01月12日,最近一次修正 於109年06月10日。 (七)增資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次增資後發行股份總數為 1,283,291,627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 12,832,916,270元。 (八)本次增資發行新股總數、每股金額及其它發行條件: 1.本次增資發行普通股116,662,875股,每股面額10元,計新台幣 1,166,628,750元整。 2.配發不足壹股之畸零股,按面額以現金分派之,股東亦可於除權時 股票停止過戶之日起五日內自行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 若未辦理拼湊者,其餘畸零股由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之。凡 參加帳簿劃撥配發股票之股東,其未滿壹股之畸零股款,將做為處 理帳簿劃撥之費用。 3.增資股票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30日內採無實體發行,以帳 簿劃撥方式交付,屆時另行公告並分函通知各股東。 4.本次增資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九)增資計畫:充實營運資金。 三、除息及除權配股(增資)基準日如下: (一)茲訂於109年10月01日為除息及除權配股基準日(即增資基準日)。 (二)前述增資發行新股,由原股東按除權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 有股份比例配發,每仟股無償配發股票股利100股。 (三)凡於除息基準日股東名冊記載之股東,可依其持股比例,享有配發股利 之權利,每仟股配發現金股利1,000元。股東現金股利之分配計算至元 為止(元以下捨去),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其他收入。 (四)普通股自109年09月27日起至10月01日止為股票停止受理過戶登記期間 ,最後過戶日為109年09月26日,除息除權交易日為109年09年24日。 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109年09月26日(星期六) 下午四時三十分前親臨或以掛號郵寄(郵寄者以109年09月26日郵戳為 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 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地下二樓,電話:(02)2702-3999 ),辦理過戶手續。凡參加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集中 辦理過戶者,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將依其送交之資料逕行辦理過戶手續。 (五)國內第五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自109年09月07日起至109年10月01日止為 債券停止受理轉換登記。 (六)現金股利採匯款及支票方式發放:股利發放日(支票到期日)為109 年 10月30日。 採匯款方式者:於109年10月30日匯入各股東銀行帳戶。 若無匯款帳號採支票方式者:於109年10月30日以「禁止背書轉讓」之 支票委由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以掛號郵寄,若股利金 額不足匯款或掛號郵寄支票者,將以平信郵寄支票方式發放。 匯費及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另代扣稅款暨就源扣繳之補充保險費亦自 股東之現金股利款中直接扣除。 (七)凡於除息及除權配股基準日股東名冊記載之股東,可依其持股比例,享 有配發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權利,嗣後如因本公司買回股票或辦理庫 藏股轉讓、註銷或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之債權人辦理轉換股份發行新股之 事項等,至影響流通在外股數,股東配息配股比率因而發生變動者,擬 授權董事長依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計算調整配息配股率,並依轉換辦法 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調整本公司國內第五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之轉換 價格。 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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