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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昌證券:澄清本公司監察人黃炳嘉取消109年7月1日上午9時股東臨時會召集函所述不實指控。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0-07-12 12:00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9/06/30

2.發生緣由:澄清本公司監察人黃炳嘉取消109年7月1日上午9時股東臨時會召集函

所述不實指控。


3.因應措施:澄清內容如下

一、關於監察人黃炳嘉所述大昌證券董事長莊輝耀以「要求簽下不合法的保密切

結書,否則就不提供任何帳務資料」之方式妨礙查帳乙節,要與事實不符:

(一)監察人黃炳嘉陳稱本公司董事長妨礙監察人查帳云云,實情則為本公司百

般配合監察人黃炳嘉行使查核權,提出諸多財務、業務文件供監察人查閱、抄錄

,並有109年5月28日TVBS「疑採購有詭!監察人控證券公司”阻礙查帳”」新聞

畫面約零至三秒處為證,監察人黃炳嘉所陳本公司未提供任何帳務資料,顯屬不

實。

(二)此外,監察人黃炳嘉暨監察人黃望高發函稱其將偕同律師、會計師至本公

司行使公司法第218條規定之監察人業務查核權,然卻偕同多名不具會計師、律

師身分且來路不明之人查閱、抄錄本公司機密文件,監察人黃炳嘉顯已違反公司

法第218條之規定,而有違法行使監察人查核權之事實。

(三)本公司得知監察人黃炳嘉令同多名不具會計師、律師身分且來路不明之人

查閱、抄錄、閱覽本公司財務、業務等機密文件以及所委任之會計師,竟為本公

司競爭對手且欲圖謀取本公司經營權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遠證券

」)之簽證會計師等諸多違法行使監察人查核權之情,為保護本公司機密資訊及

全體股東之利益,乃依經濟部相關函釋,請求監察人黃炳嘉暨其偕同之律師、會

計師簽署保密切結書,充其量僅是重申監察人之保密義務而已,且有正當理由並

符合比例原則,並無規避、妨礙監察人行使監察權之情,要屬無疑。

二、關於監察人黃炳嘉所陳其明確表示不承認本公司108年度財務報告,本公司

董事長仍將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編載於109年度的股東常會議事手冊中,涉及偽造

文書行為乙節,然本公司各項財務報表均係依法編造,且依法經具有公信力之會

計師查核簽證通過,並無任何偽造或不實之情:

(一)查本公司相關財務報表、決算表冊,均已經具有業界良好信譽及公信力之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依法查核完竣,且亦有監察人陳佳沁出具審查

報告書,嗣本公司財務報告經股東會討論、經股東會決議而通過108年度營業報

告書及財務報表承認案,於法並無不合。

(二)厥以,本公司108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係經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89.91%出席,出席股數中高達57.09%之股權數投下同意票而予以承認,並無

監察人黃炳嘉所陳其於109年5月30日的股東常會中當場表示異議,然而莊輝耀董

事長指示之楊姓代理主席卻仍不處理之情。

三、關於監察人黃炳嘉指稱本公司董事長刻意將其召集之股東臨時會資訊自公開

資訊觀測站股東會專區中移除,改放另名監察人陳佳沁之公告、於本次股東臨時

會寄發開會通知之末日,始提供股東名冊而阻礙其召集股東臨時會等節,均係空

穴來風、無中生有之不實指控:

(一)查本公司行事原則向來為依法秉公辦理,更對於監察人陳佳沁及監察人黃

炳嘉分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一視同仁,並已依法上傳各監察人召集通知與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此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中之重大訊息與公告項下之「公告查詢」

,查閱各該公告之發布時間,即可知本公司不僅係依法辦理公告上傳而無任何偏

頗之情,更無任何移除任一位監察人召集股東臨時會之召集資訊之情。

(二)此外,本公司係依法於同日、同時提供股東名簿與監察人黃炳嘉與監察人

陳佳沁,然監察人陳佳沁暨其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得

以順利完成股東會開會通知書之寄發,何以僅有監察人黃炳嘉稱其無法及時寄發

開會通知?監察人黃炳嘉不向其股務代理機構即宏遠證券股務代理部檢討開會通

知書寄發作業是否有推拖、遲延之情,反而無端指摘本公司阻礙其召集股東臨時

會,監察人黃炳嘉為宏遠證券股務代理部推諉卸責並嫁禍予本公司之情,至為明

確。

(三)況且,監察人黃炳嘉於6月15日之後,亦曾為其7月1日召集之股東臨時會再

寄發議案補充說明文件,並有本公司多名股東於6月22日前後數日內收悉該說明文

件可稽,足見,監察人黃炳嘉並無任何寄發開會通知書或會議補充資料等文書予

股東之困難可言。

(四)又本公司一向重視股東民意,自109年股東常會後,即有多位股東關切、詢

問本公司營運狀況及監察人違法行使查核權之情,為此,本公司乃應部分股東之

要求,而寄發提供本公司董事長於股東常會上之致詞內容及本公司109年5月28日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之澄清媒體報導新聞稿予股東參酌,從而,本公司寄發上

開資訊並未使用股東名冊甚明,更與本公司是否整理完成股東名冊乙節,毫不相

涉,監察人黃炳嘉移花接木般之不實指控,更加突顯監察人黃炳嘉已不適任本公

司監察人之職務。

四、末查,本公司接獲多名股東來電告知,監察人黃炳嘉召開之股東臨時會,因

捏造諸多與客觀事實不符之事由召開股東臨時會,已遭股東們一雙雪亮的眼睛看

破手腳,將以消極不出席股東臨時會之方式抵制監察人黃炳嘉不當言行,依此,

監察人黃炳嘉究竟是提前知悉其召集之股東臨時會將發生出席股數不足而流會,

始百般找藉口掩飾其悖離本公司股東民意之情,敬請主管機關及本公司全體股東

靜待監察人陳佳沁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決議結果,屆時,當可瞭解本公司股東是否

認同監察人黃炳嘉所作所為!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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