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43款1.事實發生日:104/03/312.捐贈原由:秉持企業公民理念,善盡社會責任,為反毒教育宣導向下紮根。3.捐贈金額:新臺幣3,850萬元。4.受贈對象:財團法人中國信託反毒教育基金會(籌備中)5.與公司關係:子公司捐贈6.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姓名及簡歷:不適用7.前揭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不適用8.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