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資產費用認列 不分新舊租約均採「財稅一致」
資誠(PwC Taiwan) 2020-05-20 17:44
財政部發布新聞稿,即將核釋企業依 IFRS 16 認列租賃資產之相關稅務處理原則:
一、 「財稅一致」:不分新舊租約,自 108 年度起採財稅一致方式認列折舊費用及利息支出。
二、 例外事項:
1. 租賃資產所含除役成本 (估計之拆除、復原成本),不得提列稅上折舊費用,俟實際支付時以費用列支。
2. 租賃資產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者,不得短於稅上規定最短年數。
3. 租賃資產如有減損損失及評價損益,屬未實現損益,稅上不得認列。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說明:
企業承租不動產或設備,107 年以前,依循國際會計準則第 17 號「租賃」(IAS 17) 規定,將租賃合約分為營業租賃或融資租賃處理;若屬營業租賃,承租人須按期認列租金費用,但無須於財報認列租賃相關資產及負債,此種做法因未反映企業租賃合約產生的融資效果與使用權利,故自 108 年度起,改依新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6 號「租賃」(IFRS 16) 規定處理租賃合約 (不分新舊合約),將租賃期間使用資產的權利認列為「使用權資產」,未來支付租金的義務認列為「租賃負債」,不再區分營業租賃或融資租賃,後續期間則對帳列使用權資產提列折舊費用,同時對租賃負債按有效利息法攤銷及認列利息費用。
林巨峯表示,有關 108 年以前的舊合約,因過去依 IAS 17 每年平均認列租金費用,而依 IFRS 16 認列折舊 + 利息費用會有前期較高、後期較少之情況,於改採新公報時可能選擇追溯調整保留盈餘。 財政部即將發布的解解令原則上採用「財稅一致」方式,即 108 年度起,不論新舊租約,稅務處理上均採用與財會一致的方式,認列折舊費用及利息支出,可節省企業帳外調整的複雜作業,但在此處理原則下,108.1.1 採用 IFRS 16 帳上如有調減保留盈餘者,稅上可能無法認列全數的實際費用支出,進而產生永久性財稅差異,其解決方法可能需就實際案例與主管機關進一步溝通,舉例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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