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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誠美材:獨立董事陳彥松等人,依公司法第203條之一第2項規定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因未獲過半數董事同意,故不召開。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8/12/30

2.公司名稱:誠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獨立董事陳彥松等人函文稱依公司法第203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董

事長儘速召集董事會:

案由一為「通過本公司之總經理委任事宜案」、案由二為「通過本公司

之重要轉投資公司昆山之奇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之應由本公司指派之董

事、監事重新指派案」。

6.因應措施:因最終未獲過半數董事附議,故本公司不依此提案召集

董事會。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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