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華藥: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108年第1次私募普通股之定價暨增資基準日等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9-12-24 21:40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12/2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 應募人之選擇方式: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
函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2) 參與本次私募之應募人名單:
詹青柳:本公司董事長
陳朝和:本公司董事
陳本源:本公司董事
黃正谷:本公司董事
許世英:本公司董事
林國鐘:本公司執行長
欒衍棟:台中分公司營運長
張雪玲:本公司財會主管
曾明坤:本公司股東
余瑞玉:本公司股東
黃瑪莉:本公司股東
陳麗金:本公司股東
鄭淑勻:本公司股東
鄭憲治:本公司股東
王劍鳴:本公司股東
林玉珍:本公司股東
詹益仁:本公司股東
游簣伎:本公司股東
吳馥宇:本公司股東
世強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東
凱基商業銀行受託保管香港富怡投資有限公司投資專戶:本公司股東
宏亞食品(股)公司:本公司股東
范綱廷:本公司員工
許哲:本公司員工
蘇靜馨:本公司員工
林慧華:本公司員工
許明彬:本公司員工
陸明山:本公司員工
吳世冠:本公司員工
蔡有癸:本公司員工
李威德:本公司員工
林大然:本公司員工
謝月:無
黃凡修:無
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無
4.私募股數或張數:5,668,198股普通股。
5.得私募額度:依本公司108年10月1日股東臨時會決議,於普通股不超過35,000千股
額度內,視市場環境及公司資金狀況,擇適當時機與籌資工具,海外
存託憑證及/或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及/或私募海外或國內轉換公司
債擇一或以搭配之方式辦理,於股東會決議本案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
分次(最多不超過3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A. 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認股價格之訂定,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
算與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平均每股股價,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2)本次私募普通股認股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依據。
B. 茲以本次董事會召開日期108年12月24日為定價日,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
日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分別為99.5元、99.9元、99.6元,擇前
5日之收盤均價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99.9元為
基準;另以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
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106.8元為基準,取上述二基準計算價格較
高者訂為參考價格,故本次私募之參考價格為106.8元;經綜合考量後,擬訂定
86元為本次實際私募價格,為參考價格之80.5%,不低於股東臨時會決議參考價
格之八成。
C. 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之訂定係以本公司於集中交易市場普通股之一段時間
收盤均價為參考依據,故本次私募價格訂定方式及條件符合法令規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次籌措之資金預計用於充實營運資金、健全財務結構及/或進行新藥研發及/或
轉投資及/或支應其他因應本公司長期發展之資金需求等一項或多項用途。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私募方式相對具時效性與便利性等因素,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
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應募人間之長期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
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因此以私募方式辦理
具有必要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08/12/24
11.參考價格:106.8元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86元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普通股除符合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
。於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或劃撥日起滿三年後始得自由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交
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規定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股款繳納期間為108年12月25日至108年12月30日。
(2)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增資基準日為108年12月30日。
(3)實際私募對象及認購股數視繳款情形而定,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4)為配合本次私募普通股,擬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之契約或文件及
辦理一切相關事宜,如有未盡事宜及因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而有所變更之必要時
,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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