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砂:智慧財產法院一審判決本公司無庸提出DG及SDG產品103年度權利金計算明細予宋健民先生,但應提出ODD產品103年度權利金計算明細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9-12-08 12:40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宋健民。。
被告: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專訴字第 40號。
4.事實發生日:108/12/0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宋健民先生起訴請求本公司提出DG、SDG及ODD產品103年度權利金計算明細等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一審判決本公司無庸提出DG及SDG產品103年度權利金計算明細予宋健民
先生,但應提出ODD產品103年度權利金計算明細。
6.處理過程:
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立即維護本公司及
全體股東之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立即維護本公司及
全體股東之權益,並將於收受判決書後就不利本公司部分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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