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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砂:智慧財產法院一審判決本公司無庸提出DG及SDG產品103年度權利金計算明細予宋健民先生,但應提出ODD產品103年度權利金計算明細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9-12-08 12:40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宋健民。。

被告: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專訴字第 40號。

4.事實發生日:108/12/0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宋健民先生起訴請求本公司提出DG、SDG及ODD產品103年度權利金計算明細等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一審判決本公司無庸提出DG及SDG產品103年度權利金計算明細予宋健民

先生,但應提出ODD產品103年度權利金計算明細。

6.處理過程:

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立即維護本公司及

全體股東之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立即維護本公司及

全體股東之權益,並將於收受判決書後就不利本公司部分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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