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序: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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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11/11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
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任職本公司之正式編制內全職員工為限,前開認股資格基準日
由董事長決定。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授予其認股憑證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
績效、整體貢獻、特殊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
意。惟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酬委員會後,並提報董事會同意。
(三)依募發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
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數為2,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本公司普通股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5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本員工認股
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此一期間內認股權憑證及其權利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
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利行使期間及比例,依下表施行: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積)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75%
屆滿四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委任契約或工作規則等
事由時,本公司有權就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
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自請離職: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需於離職日前行使認股權利。未行使之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解聘:
認股權人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而遭公司解聘者,其已授予之認股權憑
證,於解聘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
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
行使之。
4.一般死亡 :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
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
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
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6.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
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
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未行使之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於復職後始可以執行;未具行
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認股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
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留停期間若因故被取消留職停薪資格者,則於
取消生效日當日視為放棄所有已具行使權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利。
7.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
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8.調職:
如認股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為
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會於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
時限。
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事後
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
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由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之;並依公司法第161條第1項但書規定,採先發行股
票後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
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
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私募)價格調整方式,包括:普通股股份增加及因非因庫
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包含減資彌補虧損及現金減資)等情事,其認股價
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員工認股權憑證
繳款書之股數,且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一新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如係本公司合併他公司且為存續公司時,「每一新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
45個營業日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如係本公司受
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其金額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前第45個營業日起連續30個
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
4.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6.若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
(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
認股價格,於減資(換票)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
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財務單位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財務單位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於期限內繳納股款至指定銀
行帳戶。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該次
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財務單位於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認購之股數登載
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櫃買賣。
(五)認股權人除於下列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外,得於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範圍與
期限內,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財務單位提出申請。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自本公司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
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4.其他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六)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因
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購所交付之股票數額予以公告,並於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
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發行
普通股股份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
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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