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美材:公告本公司對重要子公司昆山之奇美公司持股降低累積達百分之十以上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49款
1.重要子公司、第七條第三項視同上市公司之子公司或擬於海外證券市場申請掛牌之子
公司名稱:昆山之奇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發生緣由(降低持股(或出資額)比例或喪失控制力):降低持股比例
3.降低持股(或出資額)比例之方式(請分別列示各次發生日期、發生原因、方式、降低持
股比例、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降低持股比例方式:不參與本次昆山之奇美公司現金增資案
日期: 董事會決議日期108/10/24,
持股比例: 49.49%至33.47%
每單位價格:1:1
4.喪失控制力之方式(請列示發生日期、發生原因及方式):持股降低致喪失控制力
5.股權(或出資額)受讓對象或所洽特定對象(請分別列示各次交易對象):不適用
6.與交易對象之關係(請分別列示各次交易對象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
7.處分利益(或損失)(請分別列示各次處分損益)(若無處分損益請填寫不適用):不適用
8.迄目前為止(含本次交易),對重要子公司、第七條第三項視同上市公司之子公司或擬
於海外證券市場申請掛牌之子公司累積降低持股比例:約16.02%
9.迄目前為止(含本次交易),對重要子公司、第七條第三項視同上市公司之子公司或擬
於海外證券市場申請掛牌之子公司持股比例:約33.47%
10.獨立專家姓名及其就歷次價格合理性之意見:
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林麗琦律師、殷玉龍律師引用華淵鑑價股份有限公司認為價格合理
11.獨立專家姓名及其就降低持股或喪失控制力對上市公司股東權益影響之意見:
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麗琦律師、殷玉龍律師認為對股東權益無影響
12.是否影響母公司繼續上市:否
13.審計委員會決議日期:108/10/24
14.審計委員會決議內容:照案通過
15.董事會決議日期:108/10/24
16.董事會決議內容:照案通過
17.其他應敘明事項:實際持股比例尚待正式增資協議及章程定版時方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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