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電:本公司接獲原告Kevin D. Meyer等在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對本公司等提起之集團訴訟(Class Action)的訴狀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Kevin D. Meyer等及本公司等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Case No. 19-cv-02304-VM
4.事實發生日:108/09/2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因先前美國司法部在美國依相關美國法律對本公司起訴,衍生原告Kevin D. Meyer
代表自己及其他購買本公司美國存託憑證(ADR)之人,在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
院對本公司及若干高階經理人以違反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及Rule 10b-5等為由,
提起集團訴訟(Class Action)。美國法院已選定Mark Nelson為該集體訴訟之首席
原告,本公司於美東時間9月27日收到訴狀。
6.處理過程:詳第8及第9點說明。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已委請律師處理,以捍衛本公司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向來尊重他公司之智慧財產權並遵守相關法令,絕無任何侵害他人權益或該
等原告指摘違法之情事。本案原告之請求實屬無理由,本公司將循法律途徑維護公
司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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