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對散佈不實言論者,本公司將依法提起自訴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8/09/25
2.公司名稱: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不適用
8.因應措施:
所指六大缺失業經北院裁定駁回,發言顯與法院裁定不符,並散佈於眾,
有損本公司聲譽,本公司已委任律師對王光祥先生就今日不實刊載,
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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