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大同:對散佈不實言論者,本公司將依法提起自訴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8/09/25

2.公司名稱: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不適用

8.因應措施:

所指六大缺失業經北院裁定駁回,發言顯與法院裁定不符,並散佈於眾,

有損本公司聲譽,本公司已委任律師對王光祥先生就今日不實刊載,

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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