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財務困難分期繳稅 即日起罰緩部分免徵利息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2019-09-17 19:28
納稅義務人過去因財務困難而選擇分期繳納者,本稅與罰緩需加計利息,財政部近期發布解釋令,明訂即日起未來分期繳稅的「罰緩」可免加徵利息,解釋令發布前尚未徵起的罰緩利息也一併適用最新規定。
過去納稅義務人如果因客觀事實導致財務困難,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個人綜合所得稅,而申請分期繳納者,包括「本稅」與「罰緩」都需加徵利息。
但有學者主張,罰緩本身已有處罰性質,認為罰緩部分不應再加徵利息,財政部經評估後,決定從善如流,日前發布解釋令取消利息加徵利息的規定。
舉例來說,假設某公司去年度應繳所得稅為 40 萬元,因發生客觀事實導致財務困難而必須申請繳稅,假設本稅 40 萬元、遭處罰緩 5 萬元,過去包括本稅與罰鍰共 45 萬都須加徵利息。
但解釋令生效後,甲公司申請分期繳稅只需就本稅 40 萬元額外繳交利息,5 萬元罰緩部分則可免徵利息。
財政部官員說,只要是因客觀事實導致財務困難,而申請分期繳納所得稅,罰緩部分可免繳利息,而所謂的客觀事實,是指失業、公司虧損達一定程度導致無法一次繳清稅款而申請分期,並獲國稅局核准通過者。
官員表示,解釋令生效後,待稅捐稽徵法修正案完成相關程序後,就會呈報行政院核定,核定後該函釋將正式納入法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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