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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108年6月20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及108年8月2日董事會決議107年度盈餘分配案,配發現金股利計新台幣70,000,000元,按除息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股東持有股數,每股配發現金2.8元。 2.本次現金股利預計於108年9月24日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銀行匯款或掛號郵寄抬頭畫線加註「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代為發放各股東,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 3.現金股利發放之匯費及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現金股利總額如不足以扣除匯費或郵資者,請股東逕洽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236號3樓)領取。 4.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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