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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永豐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第4期無擔保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金融債券核准上櫃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依據: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1月8日金管銀控字第10702213870號函。 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8年8月20日證櫃債字第10800100142號函。 公告事項: 一、債券名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第4期無擔保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金融債券(以下簡稱「本債券」)。 二、信用評等:本行107年9月14日之信用評等為中華信用評等公司twAA-;本債券不另委託信用評等機構進行信用評等,投資人應注意本債券風險。 三、發行總額:本債券發行總額為新臺幣15億元整。 四、票面金額:本債券每張面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整。 五、發行期間:民國108年8月23日發行,無到期日。 六、票面利率:本債券票面利率為固定年利率2.00%。 七、銷售對象:本債券僅限銷售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 八、計、付息方式: (一) 本債券自發行日起依票面利率採實際天數(act/act)單利計息、每年付息乙次,利息金額以本行計算為準。 (二) 本債券付息金額以每張債券面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以本行計算為準。本債券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銀行停止營業日時,則於停止營業日之次一營業日給付本息,不另計付利息。如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息者,亦不另計延遲利息。 (三) 本債券於給付債券利息時,本行將依法代為扣繳所得稅、中央健康保險署補充保險費。 九、利息支付條件: (一) 本行上年度無盈餘且未發放普通股股息(含現金及股票股息)時,不得支付利息。但累積未分配盈餘扣除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後之餘額大於支付利息,且其支付未變更原定支付利息約定條件者,不在此限。因前事由而不予支付之利息不得累積或遞延。 (二) 倘屆付息日時本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未達『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比率,本債券應遞延償還本息,本債券之應計利息應遞延至本行符合前述規定之下一付息日支付,所遞延之利息不得再加計利息。 十、債券形式:本債券採無實體發行,並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 十一、還本付息機構:本債券由本行財務作業中心辦理本息兌領作業,兌領人資料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為主。 十二、本債券其餘相關發行條件,請詳公開資訊觀測站暨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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