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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德電子:本公司董事長訴訟案(補充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董事長 陳銘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3年金重訴字第5號


4.事實發生日:108/08/1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依證券交易法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

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

券連續以高價買入,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之規定,判決當事人有期徒刑3

年2月,尚未確定,惟對此判決結果感到遺憾,委請律師研議上訴事宜。

6.處理過程:本案當事人對於判決內容將再提起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當事人所涉案件並非關執行公司業務之個人

涉訟情事,其法律效果不及公司,並未對公司之營運及業務運作造成任何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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