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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委會質詢〉海外資金匯回專法 立委提兩大疑慮要財政部給答案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2019-04-22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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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長蘇建榮(左)、金管會副主委張傳章(右)今天到財委會備詢。(鉅亨網記者郭幸宜攝)

為鼓勵資金回流,行政院訂定「海外資金匯回專法」提供租稅優惠,但立委對於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卻有諸多疑慮,包括資金放在專戶 7 年就能解禁,等於幫口袋深的台商省稅,第一年匯回等於立刻省下 12% 稅率;以及投資期間如遇虧損,可否申請變更投資標的?

行政院針對海外資金匯回,提供第一年 8%、第二年 10% 的稅率優惠,如果實質投資指定產業稅率還可在減半,也就第一年稅率 4%、第二年 5%,採取先課稅後申請退稅的方式,為避免資金回台伺機炒房,除了需將資金須存入專戶控管外,還得等到第六年才能以限額方式分批領取。


儘管政府對於資金回流設定租稅優惠現制關卡,但立委仍對專法有不少疑慮,民進黨立委江永昌今 (22) 日在財委會質詢提及,現行規定還是讓資金有漏洞可鑽,呼籲財政部應提出相對應措施。

江永昌表示,目前雖規定資金要放在專戶控管,而且要過了「5 年閉鎖期」才能逐年分批領取,等於是資金到了第 8 年開始的就能重回市場,一樣有機會炒房炒股,而且第一批依循專法回來的資金還能享有 8% 稅率,比起現行 20% 稅率,等於現省 12% 稅率。

江永昌質疑,海外資金匯回專法看似設下門檻預防資金亂炒作,但對於口袋夠深的台商來說,資金被綁 7 年換來 8% 優惠稅率,未必不划算,尤其 7 年閉鎖期解禁後,熱錢還是有機會流入不動產跟股市炒作。

此外,專法草案也明定,投資人在投資私募股權或創投的 4 年期滿前,如果因個人不可歸責原因導致投資比例無法符合規定,可向經濟部申請變更投資標的,江永昌問,如果投資期間因虧損過多而打算停損,是否符合可變更條件?財政部對此回應,將就這部分進行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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