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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羅昇:公告修訂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依證期局規定修訂第四條)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9-03-28 19:01

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1/21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641,761,841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8/01/21~108/03/20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5.00~28.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24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此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經108/1/21董事會決議通過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於每股新台幣15元至28元之

間,買回本公司普通股,預定買回股數為200萬股。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羅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股份轉讓之對象,係於員工認股基準日仍在職之本公司全職員工及本公司直接或

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含海外子公司)全職員

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

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喪失認購資格。

﹙轉讓之程序﹚

第五條本公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工作績效表現優異者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

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

之權數,報請董事長核准之。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者則以棄權論,認購不足

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分次轉讓之股數、員工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作業事項,董事會得授權董

事長訂定及處理之。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

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轉讓價格 =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轉讓買回股份

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其他﹚

第九條本次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與員工,逾期未轉讓部分,視

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

員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授權董事長另洽其

他員工認購之。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另應提報股東會報

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08年1月21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

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

2,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2.24,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

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2.11,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

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5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

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羅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依其訂定買回價格區間執行買回股份,主要係造成現金流出,截至

2018年9月30日止,該公司帳上現金餘額為562,548仟元,足以支應該項支出,本次買回後

對該公司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之影響

有限,尚不致對該公司之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

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在合理範圍內,無重大異常

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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