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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伙食費調高 卻偷減本薪?財政部:歡迎檢舉 將大查稅!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5-03-20 09:35

大老闆們小心了!為鼓勵企業加薪,財政部提出調高員工伙食費免稅額,但卻傳出,有不肖公司雖然加了伙食費,卻變相減低本薪,對此,部長張盛和指出,國庫釋出28億元減稅資源,藉以調高員工伙食費免稅額,減稅利益不可以落入企業口袋,他表示,企業若未實質為員工加薪,反調減本薪以「虛增」伙食費免稅額,除了員工可向國稅局檢舉,國稅局也將進行大查稅。

財政部宣布追溯自今(2015)年1月1日起,企業主給員工的伙食費上限應從1800元提高至2400元,如果雇主沒有實際加薪,而是將原本部分薪資挪至伙食費,員工的勞退與勞保金提撥也會因此縮減,反而沒有受惠,財政部表示,今年初開始,一般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規定,是為了鼓勵雇主適度反映物價,提高對員工伙食費補助,達到加薪之效益,增進員工福利。

張盛和呼籲,企業應落實加薪,若有企業不法,歡迎員工檢舉公司變相減薪。如果企業沒有實際提高對員工伙食費補助,而是將員工原有之薪資挪移部分至伙食費,以增加員工之免稅薪資所得,減少員工應稅薪資所得,損及員工權益疑慮,將引發雇主與員工間爭議。

至於未能及時辦理加薪及提高伙食費作業,等到實際補發員工今年上半年各月份伙食費時可否追溯認定?對此,財政部舉例說明,如企業原本給予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1800元,到了今年7月時才決定提高並補發員工今年前6個月之伙食費,則此加發部分與原本已發部分合計在每人每月2400元限額內,仍可視為員工1月至6月免計入薪資之所得;超過部分於轉列員工薪資所得,仍可列報費用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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