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39款1.事實發生日:107/07/052.違規情形:本行東莞分行員工向評估公司收取款項所涉缺失一案,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3.罰鍰金額:新臺幣300萬元。4.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核處罰鍰新臺幣300萬元。5.預計改善措施:本行已積極採取相關改善措施並加強落實執行。6.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