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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銀前董座蔡友才行政訴訟勝訴 銀行局官司打輸創首例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8-06-28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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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銀前董事長蔡友才。(鉅亨網資料照)

兆豐金 (2886-TW) 旗下兆豐銀行於 2016 年因紐約分行裁罰案遭美國重罰新台幣 57 億元,當時金管會認為兆豐銀前董事長蔡友才任內未盡監督之責予以解職,蔡友才不滿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 (28) 日以原處分無必要性等理由,判決撤銷原解職處分及訴願決定,可上訴。對此,金管會表示,銀行局官司打輸是首例,收到裁決書後,將再依行政訟相關程序辦理。

兆豐銀行紐約分行 2015 年,因未能有效執行防制洗錢遵循計畫,於 2016 年,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 (DFS) 罰款 1.8 億美元 (約新台幣 57 億元),而兆豐金控董座蔡友才在重罰消息曝光前,已自行請辭兆豐金董座及兆豐銀董事職務獲准,事情爆發後,金管會認為蔡友才任內未盡監督之責,2016 年 9 月祭出懲處,解除蔡友才兆豐銀行董事職務。


蔡友才不服提起訴願遭駁,進而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新聞稿指出,蔡友才自 99 年 7 月 1 日至 105 年 3 月 31 日擔任兆豐銀行董事長,但金管會解除董事職務時,蔡已非兆豐銀董事,早已無法行使董事職權,也無危害兆豐銀行健全營運的可能。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還表示,銀行法第 61 條的規定目的在於排除董事對銀行的影響力,使銀行營運重返正軌,應以銀行為管制處分主要對象,但金管會只以蔡友才為處分對象,無意對兆豐銀行進行管制,不符法規原欲達成的行政目的。

承審合議庭認為,金管會原處分雖以銀行法為法律依據,並作成高度管制而影響人民基本權的處分,但實際上並未寓有任何該法所欲實現的管制目的,難認該處分有何必要性,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面對蔡友才打贏行政訴訟,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金管會會在收到裁決書後,再決定後續處理是否要上訴。本案是銀行局歷年來以「解職」處分金融業經理人後,被解職者提起行政訴訟後,銀行局打輸官司的首例。

雖然蔡友才打贏行政訴訟,但是,蔡友才因涉嫌將兆豐金資源供私利使用,並在紐約分行收到 DFS 金檢報告後拋售兆豐金股票,遭台北地檢署依背信、洗錢防制、內線交易等罪起訴,全案仍於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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