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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會計師公會對一名會計師作出紀律處分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6-08 12:46


香港會計師公會轄下一紀律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命令將會計師印國庭(會員編號:A17960)由2018年6月13日起從會計師名冊中除名,為期五年。此外,印先生須繳付紀律程序費用262,499港元。

印先生曾受僱於京華山一企業融資有限公司,擔任企業金融主管的個人助理,期間印先生是香港法例第571章 《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人。於2005年1月,證監會對京華山一保薦一個創業板上市項目的盡職審查工作進行調查。證監會發現京華山一早前就該保薦上市項目提交聯交所的陳述,令人誤以為其曾進行充份的盡職審查,因而展開調查。

在證監會調查過程中,京華山一的企業金融主管向證監會提交了新證據,試圖減輕其之前提交聯交所誤導性陳述應負的責任。印先生在一份法定聲明及與證監會的一次會面中,提供了一些資料意圖支持新證據的真確性。證監會裁定新證據為揑造或偽造,而印先生提供的資料亦屬虛假。因此,證監會裁定印先生提供了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予證監會,並禁止其在四年內重投業界。

印先生其後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申請覆核證監會的裁決。審裁處經過長時間聆訊後駁回其申請。公會經考慮所得資料後,根據香港法例第50章《專業會計師條例》第34(1)(a)(x)條作出投訴。
印先生承認投訴中的指控屬實。紀律委員會裁定印先生犯下不名譽的行為。


經考慮有關情況後,紀律委員會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35(1)條作出上述命令。委員會認為審裁處經謹慎而全面地考量相關證據後作出結論,而證據顯示印先生知悉新證據是虛假的,故作出上述命令。委員會亦注意到審裁處的裁決清楚顯示印先生曾對證監會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而這明顯是不名譽的行為。委員會認為印先生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會計專業的基本誠信要求。印先生在程序初期對公會的不合作態度,導致耗用額外時間及費用,委員會因而認為有理由判其向投訴人支付全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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