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華科: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本公司股份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5-09 00:00
第二條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5/08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4,460,494,0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7/05/09~107/07/0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72.50~564.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14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 由 三:擬議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提請審議。 (財務部提)
說明: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進而提高員工績效,擬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
相關說明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可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4,460,494千元。
4.預定買回之數量及期間:本公司預定本次買回股數共計1,500千股。並自2018年5月9日至
2018年7月8日止執行完畢。
5.本次買回之區間價格:預計買回之每股價格為新台幣272.5元至564元,惟當公司股價
低於上開買回之區間價格下限時,得繼續執行買回。
6.檢附公司聲明書,請參閱本手冊附件第23頁。
決議:經主席逐一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長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 一 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
法」等有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
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 二 條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股份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
其他流通在外之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 三 條本公司買回之股份,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為限,得一次
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 四 條凡於認購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定期間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
之本公司員工,均得享有認購庫藏股之權利。
本辦法所稱之員工,係指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外子
公司領有薪資之全職員工。兼職員工、臨時性員工、短期工讀生及委外勞工均不適用本辦
法。
(轉讓之程序)
第 五 條本公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
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
之權數,報請董事會核准之。
第 六 條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依以下程序辦理: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購基準日、得認購數量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 七 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不得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
讓前,如遇有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 八 條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
與原有股份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 九 條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其他事項)
第 十 條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
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且應提報最近一
次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
第十二條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一○七年五月八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長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一○七年五月八日第三屆第二十四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
席董事超過二分之ㄧ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
1,5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4點14,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
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17點99,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
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 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長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黃 嘉 能
中 華 民 國 一○七 年 五 月 八 日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案經證券承銷商台新綜合證券(股)公司出具「買回股份價格合理性評估意見書」:
本承銷商認為長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回價格區間在規定計算之範圍內,且經參酌前
述該公司之歷史股價及預計買回股份前後對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
酬率等項目之變動與影響,對該公司財務分面尚無重大影響,其買回價格區間之訂定應屬
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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