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德: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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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07/05/08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6/11/10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配合整體管理需求規畫修正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名稱及第五條。
修訂前內容如下:
名稱:民國106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既得條件: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
之存續期間為5年,除本辦法規定外,本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
方式之處分。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30%
屆滿3年 30%
屆滿4年 40%
修訂後內容如下:
名稱:民國107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既得條件: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
之存續期間為6年,除本辦法規定外,本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
方式之處分。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3年 30%
屆滿4年 30%
屆滿5年 40%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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